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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司考《卷二》行诉法:行政诉讼参加人
作者:城市网 来源:城市总裁吧 更新日期:2014-8-29

   一、行政诉讼参加人

  诉讼参加人是指在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行政诉讼,对行政诉讼程序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人,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。

  诉讼参加人不同于诉讼参与人,后者范围更宽,除了诉讼参加人之外,还包括证人、鉴定人、翻译人、勘验人等。这类诉讼参与人在法律上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,但是,他们在诉讼中享有特殊的诉讼地位。

  二、行政诉讼当事人

  (一)概念

  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,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,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。这里需要把握的问题是:

  1.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从行政程序演变而来,并且在不同的审理程序有不同的称谓和地位。在行政程序中,一审原告称为“行政相对人”、“申请人”等,被告称为行政机关、行政复议机关等。在第二审程序中,他们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。在执行程序中又称为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。当事人的称谓不同,表明在不同诉讼阶段承受不同的权利和义务。

  2.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行政法律关系。行政争议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,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就转化成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。通常所说的当事人与本案的“直接利害关系”,实际上正是行政法律关系。

  3.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。这是当事人与代理人的区别所在。

  4.当事人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。这是当事人与参与人的区别所在。

  5.行政诉讼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稳定性,即原告是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

  织,而被告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、法规授权的组织。这是行政诉讼的“民”告“官”特征,也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区别之一。

  (二)诉讼地位

  从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来看,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如下权利:(1)原告的诉权,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在诉讼中放弃、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。(2)被告应诉权,即对原告的起诉应诉和答辩的权利。(3)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。(4)经人民法院许可,有向证人、鉴定人和勘验人发问的权利。(5)使用本民族语言、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。(6)申请审判人员、书记员、鉴定人回避的权利。(7)经人民法院许可,有权查阅、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书,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。(8)查阅、补正庭审笔录。(9)在宣判前,原告可以撤诉,被告可以改变其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。(10)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。(11)当事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,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。(12)原告有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权利。(13)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,当事人有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的权利。(14)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。

 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是:(l)依法行使诉讼权利,不滥用诉讼权利。(2)按照法定期限和程序参加诉讼。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,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,按撤诉处理;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,可以缺席判决。(3)在诉讼过程中遵守诉讼秩序,服从法庭指挥,不妨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。(4)自觉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。(5)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,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。

  三、诉讼代表人

  在《行诉法解释》有关参加人的规定中,诉讼代表人是一项新制度。就诉讼地位而言,诉讼代表人兼有当事人和代理人的双重属性。从类型来看,《行诉法解释》规定的诉讼代表人可以分为:(1)组织的代表人和集团诉讼的代表人;(2)推选的代表人和指定的代表人;(3)单一代表人和多个代表人等。 《行诉法解释》规定的诉讼代表人有如下情形:(1)合伙企业的诉讼代表人。合伙企业提起行政诉讼的,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,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作为诉讼代表人。(2)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人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,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,乍诉讼代表人。如果没有主要负责人的,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。(3)关于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。一方原告为5人以上的,应推选1—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。如果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选定诉讼代表人的,则由法院依职权指定诉讼代表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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